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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应予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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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公交公司职工沈某在实习期内驾驶大型客车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并致张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认为沈某发生事故时系从事职务行为,根据免责条款,应由当事人和公交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公交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出处 《农家致富》 2023年第3期49-4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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