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动驾驶汽车,又称智能网联汽车,随着智能科技的不断发展已经逐步进入人们的生活当中,自动驾驶汽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也逐渐频发。相较域外,我国由于技术发展相对滞后,有关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责任方面的立法并未有针对性地进行全面展开。而《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的出现使自动驾驶汽车的事故责任制度得以确立,将责任主体划分为驾驶人、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和生产者、销售者三个部分,彻底改变了无法可依的现象。尽管自动驾驶汽车的事故责任制度大体框架已经形成,但存在许多与现实情景相冲突的地方,还需要在划分范围、确立标准、法律解释和配套制度方面不断完善,为自动驾驶汽车的产业发展奠定坚实完善的法律根基。
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2023年第8期195-197,共3页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