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私合作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治理方式具有广阔的适用空间,同时也面临着规制路径不明的现实困境。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以私人参与式治理模式为主。在环境法领域,公私合作治理与私人参与式治理两种模式在理论基础、制度依据、实践现状等方面既存在差异也具有紧密联系。私人参与式环境治理模式的传统既从功能层面强化了公私合作的合目的性,也在规范层面造成公私合作中潜在的秩序失衡隐忧。应当在借鉴私人参与式治理模式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从三个方面构建环境治理公私合作模式的规制体系:将公私合作型环境法作为发展方向,实现环境治理模式间的功能性衔接,细化落实任务导向的具体合作制度。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79-184,共6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生态环境司法禁令制度的基本原理与程序实施研究”(项目编号:21BFX14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