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确立的善意取得制度在价值判断层面未体现对真实权利人的保护,在构成要件层面也忽视了真实权利人的责任承担与主体行为之间的逻辑关联。善意取得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在学界存在观点分歧,其中外观主义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阐释更具说服力。外观主义理论的现代发展以“本人与因”的事实作为真实权利人承担外观责任的归责要件。具体而言,善意取得应当以真实权利人“本人与因”作为利益衡量的判断要素,将善意取得的价值取向由利益“牺牲”转向利益“调和”。善意取得应将“本人与因”作为构成要件:第一,动产善意取得仅得适用于占有委托物的无权转让,遗失物、盗赃物等占有脱离物应排除适用;第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以真实权利人自己导致的不动产登记簿权利事项记载错误为限,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应排除适用。
作者
聂志海
张乃文
NIE Zhihai;ZHANG Naiwen
出处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37-46,共10页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辽宁省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L18CFX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