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美监管审计合作协议的达成,暂时弱化了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布“摘牌”名单带来的中概股退市风险,但中概股危机并未彻底消除。本文对比研究表明,中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制度体系、初次和持续性披露制度、监管制度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中概股上市公司对美国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认知不足,使其面临信息披露真实性遭质疑、忽略非财务信息披露、重大事件披露不及时、误导性披露预测信息等四方面风险。中美监管层面的合作进展是决定中概股走向的重要因素,在此背景下,中概股上市公司不应被动等待,而是要主动提升对中美两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差异性的认知,及时关注中美证券监管后续合作进展,抓住时机准备风险“缓冲垫”,做好二次上市或者双重主要上市的第二手准备。从国家政策层面而言,根本之策是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打造高质量的国际化资本市场,提升国内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弱化国内企业远赴境外上市获得融资机会的必要性,改变中国上市企业被动应对的局面。
作者
孙梦雪
王小芳
Sun Mengxue;Wang Xiaofang
出处
《南方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76-87,共12页
South China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