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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主导型金融机构破产程序:现实反思与优化路径 被引量:1

The Judiciary-dominated Bankruptcy Procedure of Troubl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tatus Quo Reflection and Optimization P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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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场主体新陈代谢是市场经济中的客观规律,金融机构也不例外,但金融机构的涉众性、系统重要性、风险传导性等特征使得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较普通企业更为复杂。为了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能,形成稳定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预期,有必要在行政处置程序之外,保留由法院主持与推动的司法主导型金融机构破产程序。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有统一立法与分散立法两种模式。考虑到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与普通企业破产程序、以及各类型金融机构破产程序间共性突出,为减少规则制定的脱节与矛盾,建议采用统一立法模式,在《企业破产法》修订时,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一章。金融机构破产机制设计应当保障法院享有最终决定权,公平保护债权人,并建立起与其他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方式的协调衔接机制。
作者 余江波 Yu Jiangbo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88-98,共11页 South China Finance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难点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9SFB2040) 湖北省司法厅法治湖北建设研究重点课题《湖北省营商环境法治化评价工作研究》(项目编号:FZHBJSY2021007)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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