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虚拟偶像因其自身所蕴藏的巨大商业价值存在着被侵犯著作权的风险。针对虚拟偶像著作权的保护,应当在进行充分利益衡量的基础上做好虚拟偶像著作权各权利主体之间的权益分配,同时从“作者权体系”与“财产权体系”国家的现有法律中提炼出对我国有所助益之部分,并结合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构建一种“主体区分模式”保护路径,实现“全球视野”与“中国立场”的良好结合。
出处
《青年记者》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86-88,共3页
Youth Journalist
基金
安徽法治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委托项目“新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问题研究”(编号:FZSH2021CX-1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