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伊世顿、司度公司操纵境内股票和期货市场案件曝光以来,境外自营机构以贸易实体之名在境内开展证券期货投资的现象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该文结合这类业务的历史发展脉络,在现有监管框架下对其进行合规探讨。研究提出,境外自营机构在华设立外商投资实体,大量开展与其登记的主营业务不符的期货投资,这种现象存在历史的复杂性、法规的局限性和执法的挑战性。该行为虽在结果层面与现行的监管思路相悖,但基于现有法规进行从严处罚又存在难度。建议优先形成处置方案,将此类开展期货投资的境外自营机构所设实体纳入金融准入监管,由相关部门牵头梳理现有法规,提供司法解释,明确业务定性,限制增量业务,妥善处置存量业务,逐步引导境外自营机构通过合法渠道入市。中长期应制订详细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监管指引,将境外自营机构在境内的准入、汇兑、交易等行为纳入全流程监管,妥善处理行业发展与金融稳定、资本流动、国家安全和贸易自由化等目标的关系,推动境内资本市场法制化对外开放。
出处
《金融与经济》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31-39,共9页
Finance and Economy
基金
北京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青年项目(XYYZS202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