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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录他人微信 能否成为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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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此条文规定了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三种情形,其中“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提出了程度上的条件,须达到严重的程度,体现了利益衡量的因素,包括对取得证据方法的违法性所损害的利益与诉讼所保护的利益进行衡量。
作者 颜君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庭内外》 2023年第3期50-51,共2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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