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个人信息的权利类型和保护框架基本落定,数据确权问题也不断被反复提及,应当放弃先行界定其权利建构的做法,立足“产生-处理-利用”的动态流程,在信息和数据的转化中分析其权能及权属的变动。用户对其输入的原始数据享有所有权,但因单个信息价值量的有限性,企业可以通过数据处理这一加工行为,形成对新数据所有权的“事实取得”,进而有权控制、使用和交易数据。尚未匿名化处理的数据仍属个人信息范畴,数据所有权的行使应在不侵犯个人信息的范围内进行。匿名化处理的数据随着技术发展有再次被识别的风险,企业应当采取“事先审慎利用”“事后及时弥补”的风险控制手段。
作者
芮心怡
Rui Xin-yi(Xiangtan University,Xiangtan Hunan China 411105)
出处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3期36-41,48,共7页
Journal of Radio & TV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