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法学、计算法学、人工智能法学、数字法学等概念在数字技术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被相继提出。其中,数字法学未体现对某一法律部门的偏好,为从公私两个维度观察我国近十年的数字法治进展提供可能。在公法层面,我国的数据安全规范体系已初步形成,以分类分级监管和安全审查制度为代表的基本制度也得以建立,仍需在安全和发展间不断保持平衡。在私法领域,人工智能、区块链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与数字身份等新兴事物的出现对既有的主体制度造成冲击,而智能合约是否属于合同等问题还未有定论,新兴权利中有关企业数据权属的研究虽然数量不少,仍需进一步观察。
出处
《中国信息安全》
2023年第2期65-70,共6页
China Information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