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论证知识产权法正当性的激励论、劳动理论和人格学说等传统理论均不能成立。作为激励论基础的功利主义哲学本身面临不可克服的理论和实践困境,应用于知识产权法则存在忽视分配效应等偏狭的倾向。洛克的劳动论从有形财产领域延伸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时无法解释“诺齐克之问”,也与一些沿袭已久的专利、商标法律制度存在逻辑上的矛盾。人格学说更是仅能适用于著作人格权这一局部性领域。本文提出的“分配论”认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的理由在于其历史正当性:市场经济赋予知识产品财产价值和交易价值,技术条件支持知识产品生产、传播和消费的经济结构,此种历史条件赋予了与之相耦合的知识产品的法权制度以正当性。知识产权法正当性标准在于实现分配正义,具体体现为“归于组织者”“惠顾最少受惠者”和“维护公共领域”三项原则。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90-102,共13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