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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方应给付离婚损害赔偿和家务劳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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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某与孙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子女出生后主要由妻子孙某抚养照顾。2018年11月双方分居,分居后子女随孙某生活。2020年10月,张某起诉要求离婚,孙某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探视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但孙某认为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子女,且未对婚生子女尽到抚养照顾义务,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离婚经济补偿24万元。
作者 杨桂林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庭内外》 2023年第2期8-9,共2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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