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3月,A公司与B市原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投资建设项目在2017年6月30日前竣工。2021年9月,B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B市局”)认定该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情况已构成闲置土地,向A公司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A公司不服,认为B市政府未完成《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2014年12月与之签订)提供达到“七通一平”要求的土地以及办理天然气区域经营权和危险品货物运输资质等约定,应当属于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
出处
《中国土地》
2023年第3期55-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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