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马克思权利理论中,方法是常被忽视的要素,而方法层面的分野远比具体结论层面的竞争更为根本。我们可以根据《论犹太人问题》反推马克思的权利研究方法。马克思之所以把批判的靶子从海尔梅斯转向鲍威尔,是因为对后者的批判包含着对前者的批判,也是因为鲍威尔论及“人权”和“市民社会”的两节内容以及对国别类型学的处理恰好为马克思留下发挥线索。马克思发现,北美自由州展示了信仰自由权的纯粹形式,是理解政治解放之本质的典型例证。为了将犹太人问题提升为时代普遍问题,马克思深入剖析现代权利话语,在此过程中,法国《人权宣言》跃升为马克思的首要研究对象。这种对象选择方法在马克思巴黎时期的文本文献里多有相似例证。该方法的核心是类型与秩序,它同马克思熟悉的自然史研究一脉相承。确认类型和查明秩序需要广泛收集和比较分析权利的经验素材。总之,所选取的对象在直接意义上(当然还不能说在根本意义上)规定着理论的原则高度和论证方向。
出处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71-78,共8页
Marxism & Reality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法国渊源研究”[项目编号:17BFX16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