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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生产者”及其主观状态--一起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案的司法判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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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2020年9月16日,W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的省抽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某购物中心经营的标称生产者名称为B公司的绿豆饼,经某市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B公司于2020年6月27日至2020年9月14日期间,从T市的林某处购进半成品(简易包装,未加贴标签)的绿豆饼和板栗味饼,在半成品上加贴自己单位标签后,对外销售给当地超市。
作者 罗秋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23年第7期84-85,共2页 MARKET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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