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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紧盯微信,算不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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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朱先生于2020年入职某服装公司担任推广策划,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2022年6月,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朱先生的劳动关系。为此,朱先生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其中还要求公司支付他此前任职期间的加班费。“下班期间、休息日也要看微信群,及时回复客户信息,这就是在加班。”朱先生称,下班后、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共计加班了400余小时,但公司均没有支付加班费。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23年第15期62-62,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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