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国时期司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释被称为解释例。解释例是近代中国司法机关在正式司法程序之外开展法律解释的产物,由声请机关在法律适用困难时,直接函请最高司法机关予以解释,从而补充法律条文。与同时代的判决例相比,这种函请解释的方式更多体现出传统律例文化的影响。司法院解释以例的名义得以广泛汇编发行,并与判决例并称为判解,成为民国时期重要的法律形式。随着传统律例体系赖以存在的基础消失,司法院解释由法律解释转向宪法解释,解释内容不再成为与律对应的例,传统中国以律例为核心的法律形式最终消逝。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38-146,共9页
Social Science Front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8BFX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