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以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过程中,税务处理中涉及债务清偿方式的分类问题税会差异较大,纳税调整较多,实务中理解容易出现偏差。本文依据财税[2009]59号文的精神,结合案例对组合方式债务重组双方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及纳税调整进行了分析,认为:组合方式税务重组应划分非债转股和债转股两类进行税务处理;债转股中的“股”指新股,而非已经存在的旧“股”;特殊性税务处理并不仅适用于股权支付部分,还应包含债务豁免情形;债务重组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56-59,共4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