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实现企业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系构筑,首先应从企业数据本体出发,探究其与知识产权理论架构的契合性,厘清企业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次应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构造出发,在理顺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数据所面临难题的同时,探索专门性的数据知识产权规则的构建路径;最后应从企业数据保护中各项知识产权制度之间,以及企业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与其他数据规范之间的协调出发,建立起体系化的企业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2023年第2期38-50,共13页
China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观下产业知识产权风险治理现代化研究”(21&ZD203)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教师创新项目“科技自立自强战略背景下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体系研究”(2722023BQ06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