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司法解释对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的表述笼统且未区分不同财产类型和处置程序,各地法院基于自身司法实践和对不同程序价值的偏好考量,对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的确定作出了不同理解与选择。而合理确定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是守好参与分配制度之门的关键。在强制执行法即将出台之际,我们应当重新做好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法的功能衔接,并在执行效率理念以及团体优先主义指引下,从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双重考虑出发,根据财产类别并区分情形设置可调整的参与分配截止时间。即以执行程序终结作为参与分配的最终节点,对金钱类财产区分不同情况设置“案款发放前+分配方案发送前”两个参与分配截止时间;对非金钱类财产以所有权转移时间标准确定参与分配截止时间。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28-136,共9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