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朝前期的海难救助制度经历了从形成、发展到不断完善的过程,逐步构建起以外国遭风难民救助为中心,以遭风贡船给予优恤、外国遭风难民经清朝中转遣返、外国救助送回清朝遭风难民予以奖赏等制度为补充的救助制度体系。清廷针对不同国籍遭风难民的遣返途径多有不同,各省救助标准也有所差异,这是对历史传统、救助条件、方便遣返、返程安全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清廷对外国遭风难民“动支公项”进行救助,救助范围涵盖了人员、船只、货物,救助标准远优厚于对本国遭风难民的遣返原籍,反映和体现了统治者“怀柔远人”的天朝意识。清代前期东亚、东南亚地区各国海难互助,一定程度上构建起以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为中心内容的“海洋命运共同体”。
出处
《理论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59-168,F0003,共11页
Theory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清代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关系研究暨数据库建设”(项目编号:19ZDA208)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清朝前期海洋法律研究”(项目编号:18BZS07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