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和裁判标准,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审理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民事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并不统一,主要集中在关于新就业形态下平台用工法律关系的性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致人损害时的责任认定,以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遭受损害时的责任认定3个方面。课题组认为,依据现有法律规定,结合新就业形态下平台用工的不同模式,在判断新就业形态平台用工的关系性质时,应重点审查平台用工的人格从属性标准,辅之以经济从属性要求,对于组织从属性的要求可相对降低;在劳动者已初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适度强化平台或相关企业反驳劳动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对于双方通过承揽合同、合作合同等方式明确排除劳动关系的,应实质性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处理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致人损害或遭受损害相关民事纠纷时,应合理分配劳动者、受损害的第三人、平台或相关企业的举证责任。同时,建议从审判实践角度厘清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作者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蓝向东
Subject Group of the Third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出处
《人民司法》
2023年第10期4-11,22,共9页
People's Judicature
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司法案例研究课题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