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三人代为履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并无十分明确的法条依据,但在民法典于第五百二十四条特设第三人自愿代为履行制度、第九百八十条新增不适法无因管理制度、第九百八十五条完善不当得利制度等种种改变的背景下,此类代偿行为的认定与适法,若仅以法条的文义表述进行判断,极易产生混淆,基于其不尽相同的法律效果,巫函待辨明法理,确定请求权基础。应当以“是否具有合法利益”与“是否符合债务人真实意思”为标准,确定其究竟当归属于何种债之关系,进一步确定适法依据。“合法利益”的判断标准不宜过宽,解释时当采取谨慎态度。当不适法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竞合时,适用不当得利更为妥当。关于返还利息的计算方式,成立第三人自愿代为履行时,依原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定;成立无因管理、不适法管理、不当得利时,当返还费用的存款利息而非贷款利息。
出处
《人民司法》
2023年第10期51-56,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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