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采购法》第二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继续将现行《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增加“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后仍然影响采购公正的”作为前提条件。如何确定“影响采购公正”?本文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出发,分析条文的法律含义与关系,并运用实证分析法揭示该类条款在司法实务中的理解与适用情况,以期为该类问题的处理和法律条文的修订提供初步思路。
出处
《招标采购管理》
2023年第3期40-42,共3页
Tendering & Purchasing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