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袭警罪独立成罪后,司法实践中对袭警罪中“暴力”的认定存在一定分歧,导致同案不同判,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界定。从保护法益的角度出发,应将袭警罪的“暴力”限定为攻击型暴力,暴力行为必须作用于警察的人身,需具备主动攻击性,应排除消极躲避型暴力、对物攻击型暴力。“暴力”在程度上应造成职务难以或不能履行的具体危险,且具备轻微伤以上伤害结果。从职务执行一体化的角度分析,“暴力”的对象应包括与民警共同执法的辅警。
作者
梅锦
陈姝雨
Mei Jin;Chen Shuyu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6期37-44,共8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金
2022年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袭警罪在司法中的适用研究”(项目编号:KYCX22_2402)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