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收买被拐卖妇女罪轻罪轻罚的立法立场传导出收买被拐卖妇女不严重的错误观念,导致执法与司法松懈无力,不利于与陋风陋习作坚决而彻底的斗争。本罪侵害法益具有多重性,构成要件行为具有包含性,主观上应受严厉谴责,这些都表明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应属于重罪。重罪定位下,《刑法》第241条需作出适应性修改。具体而言,本罪罪状应分两款,并配置5年以下及5年以上10年以下的自由刑;增加罚金刑。调整本罪数罪并罚的规定,明确收买又出卖的应当数罪并罚。限制从宽处罚,删除第6款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6期64-71,共8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风险社会背景下行政犯扩张及其适用限缩研究”(项目编号:19BFX061)
2021年度湘潭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专门矫治教育研究”(项目编号:XDCX2021B04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