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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委托监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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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我国委托监护立法存在的问题1.我国委托监护的立法规定数量较少且未对受托人义务作出安排在《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后文简称《民通意见》)中提及监护人可将其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但是,在《民法典》的监护部分并未将其吸纳,仅将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作为监护人资格撤销的典型情况进行列举。《民法典》中虽无对委托监护的界定,但是在侵权责任编却将《民通意见》中因被监护人侵权行为造成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重新进行规定。我国虽已有监护人责任的明确法律规定,但是一旦涉及委托监护,无法直接由监护人责任推及受托人义务,两者存在本质的不同。由此一来便无从保障被监护人的法定权益,还需另行立法明确委托人的权利义务范围。
作者 万方
出处 《团结》 2023年第2期55-58,共4页 U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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