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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二元处罚之厘清

Clarification of Dualistie Punishment for Drunken Dangerous Driving Behav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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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醉驾入刑十年间,由醉酒驾驶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数量明显下降。作为行政犯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理应受到行政法和刑法的双重规制,但是囿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罪状规定极其简单,缺乏情节严重等限制性条件,司法实践中大量的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不当入罪,使得部分本该处以行政责任的醉驾行为都被纳入刑法的规制领域。明晰行政犯的本质特征,阐明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划分依据,通过对构成要件进行以规范保护目的为核心的实质解释,来科学划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二元处罚范围,才能使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更加科学。
作者 马千里 MA Qian-li
机构地区 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73-78,共6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基金 2022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刑法扩张的法典化反思”(项目编号:CLS〔2022:D59)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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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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