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多元化用工的背景下,审判机关在审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不仅要审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内容,还要审核双方实际履厦行的权利义务,进而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具有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确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必然会延伸到劳动者权益的相关问题,特别是在双方已签订其他协议的情形下,是否还会支持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此时审判机关仍需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实质审查,确保相关认定不违背二倍工资的立法初衷。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23年第4期72-73,共2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