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某县2022年1月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结束,并依法选举产生了政府领导人员。县政府于3月4日以文件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政府组成人员职务的议案》。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在决定何时召开人大常委会产生了不同意见。有人认为,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对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命,即应在3月5日以前完成任命;有人则认为,人大常委会依法召开会议需要一定的筹备时间,在3月5日以前召开会议不现实,且在3月5日之后召开会议任命并不违法,但应尽早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