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罗尔斯正义理论中,作为社会的背景条件和通用手段,社会基本善是正义理论所重点讨论并予以分配的客观对象。这一观念遭到了阿玛蒂亚·森、理查德·阿内逊和G.A.柯恩等人的批驳,被指责缺乏理论弹性,因为其一方面无法容纳人们在善的转化上的人际差异而深陷“拜物主义”,另一方面低估未经选择的不良运气的影响而不足以体现平等和博爱之精神。然而,从罗尔斯关于人的观念、分配正义的适用范围以及公平正义学说的性质等理论的主要维度的阐释来看,他们的质疑并不构成实质性的挑战,故社会基本善的观念仍有足够的理论弹性。对此观念的辩护和澄清,有益于更为准确、深入地把握罗尔斯正义论的内在逻辑。
出处
《道德与文明》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02-112,共11页
Morality and Civiliza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8CZX059)
中国博士后面上资助项目(2019M651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