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作为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依法肩负起自身的职责。虽然《环境保护法》对政府责任进行了明确,但是由于各等级法律规范对于政府权责的规定尚存在一定欠缺,使得政府及其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文章从地方环保标准制度化,扩大公民参与,健全监督、奖励和问责机制三个方面对政府责任立法的现状、存在问题和完善方法进行论述,以期对政府在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权责规范进行探索。
出处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23年第4期140-144,共5页
Resources Economization &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