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政府决策咨询法律制度体系呈现零碎分散、位阶重心偏低的形态。通过对我国政府决策咨询法律制度的规范分析,可见当前我国政府决策咨询法律制度体系不够完善,地方有关行政立法对政府决策咨询法律关系理解不到位,双方法律地位失衡。对此,应以立法的形式提升政府决策咨询制度体系的法律位阶重心,以法律规范行政主体决策咨询行为,并以行政合同为载体引导政府决策咨询向合作、服务方向转变,在保障咨询机构和专家独立地位的同时,以行政主体的优益权来保障决策主体所代表的公共利益,最终实现政府决策咨询的科学化发展。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64-70,共7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