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越来越多地被用于养老服务,有时不免会产生损害问题。目前我国对人工智能致人损害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律适用悬而未决。鉴于人工智能自身特点,可能面临法律争议时不宜作为民事主体承担责任的问题。养老机构作为人工智能的控制者,可以作为责任主体。人工智能行为相对自主的特征导致法院无法有效判断养老机构在管理上是否具有过错,故无法有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可以依据危险责任理论确立人工智能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引入受害人过错减轻责任规则和保险制度分散人工智能使用者的风险,从而促进人工智能养老事业发展。
出处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46-51,共6页
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Economy
基金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21年硕士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大数据时代的人工智能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