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直播行业的商业模式中,主播是核心竞争资源。主播跳槽规制方向的不同,事关各大平台未来的流量竞争方向。跳槽主播、竞争平台与原平台之间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直争论不断。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过于原则化,无法适应网络直播产业的发展,应当拓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发展公会制度,加大网络直播平台的不正当竞争成本,克服法律所存在的滞后性,同时完善网络直播商业道德的规范性规定,应对新兴网络直播市场中主播跳槽给司法实践带来的新挑战。
出处
《现代营销(下)》
2023年第4期155-157,共3页
Marketing Management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