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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安全照顾义务在劳动法上的展开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mployer’s Duty of Safe Attendance in the Labor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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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雇主安全照顾义务是工伤保险之外保护劳动者免受工作危险侵扰的重要制度。其价值首先体现在该义务可支持填补劳动者工伤保险补偿之外的“剩余损害”、拓展受保护劳动者范畴、拓宽可救济损害范畴,跳出事后救济之外赋予劳动者义务履行请求权和劳务给付拒绝权,弥补工伤制度之不足,有力地回应了新业态及新型劳务损害的制度吁求。应兼跨民法与劳动法两大体系,联动地适用该义务。在体系定位上,应将其归列于合同义务中具劳动法特色可请求履行的附随义务。在法源根据上应综合诚实信用原则、雇主指挥权、集体合同及劳务合同等泛义之“软法”、相关公法/私法规范(尤其是有关劳动保护的基准性规定),作系统地建构。在宏观产业政策的支持下,此一制度有望与工伤保险制度形成“有节制地进阶式”制度联动,并最终实现劳资双赢。
作者 郑晓珊 袁卿 Zheng Xiaoshan;Yuan Qing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257-267,共11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过劳工伤法律规制研究”(项目号18BFX195) 广东省研究生示范课程建设项目“债与合同专题”(项目号2020SFKC011) 暨南大学博士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用人单位安全照顾义务研究”(项目号2021CXB03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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