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案为(2022)最高法民再124号民事判决,本案焦点问题为:一是承包人某建筑公司及丁某的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丁某作为施工合同的相对人,在收到发包人某商贸公司的工程款后,怠于向实际施工人吕某支付,应承担向吕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责任;承包人某建筑公司明知法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将本企业的资质证书出借他人,仍允许丁某出借其资质,并向丁某出具授权委托书,某建筑公司在施工合同签订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二是发包人某商贸公司的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某建筑公司仅在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吕某承担责任,因某商贸公司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与某建筑公司已经结算,工程款已经付清,故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出处
《建筑》
2023年第2期88-89,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