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我省有关通知要求,我厅会同省公安厅对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将《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规定(试行)>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518号)第十七条第(五)款“调动人员考察材料及人事档案审档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企业人员或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身份、廉政情况等〕、计划生育情况”修改为“调动人员考察材料及人事档案审档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企业人员或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身份、廉政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