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韩国,家族企业通常持有大型公司股份。家族企业控股股东往往不满足于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而想直接决定公司的业务。为了掩人耳目,这些控股股东往往利用其影响力,暗地指示董事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为了提高企业经营的透明度,强化公司经营者责任,惩罚藏在董事背后的实际控制者,1998年,《韩国商法》在修订时,参照《德国股份法》第117条(影响力行使人制度)及《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251条(影子董事制度),新增了《韩国商法》第401条之2。
出处
《中国审判》
2023年第8期66-69,共4页
China T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