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据移送制度是行刑双向衔接的前提。在食品安全案件执法实务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存在一定不足,不但移送标准的弹性较大,而且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在案件移送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双向配合和互动,甚至因为知识体系欠缺而难以判断是否需要移送。行刑衔接要求“区分案件性质,实现精准打击”,推动形成“专业性问题专业部门解决,法律问题司法机关解决”的理念和机制,突出强调双向衔接机制的良好运行,尤其是要进一步完善证据衔接和移送,优化证据使用流程。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23年第9期48-49,共2页
MARKET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