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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整改措施或承担刑事责任--《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逐条解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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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原文为:第三条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惠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拒不执行”。
作者 刘小东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广东安全生产》 2023年第4期59-59,共1页 Guangdong Occupational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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