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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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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市:划定绿色航运示范区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单位,要使用符合要求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安装相应的视频监控系统,并至少保存3个月的视频监控数据;除安全等因素外,禁止船舶在黄浦江杨浦大桥至徐浦大桥之间水域,以及外环线以内的内河通航水域鸣笛;本市可以划定绿色航运示范区,实施更加严格的船舶污染防治措施。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淮法治》 2023年第7期58-5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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