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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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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介绍】高某就职于某商贸公司,从事统计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为高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20年8月30日,高某在下班途中与机动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被认定为全责。2021年5月,高某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自2020年8月30日至2021年8月29日。经法院调解,高某就包括误工费等在内的人身损害赔偿与交通肇事方达成协议,获得了赔偿。
作者 宫祥兰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兵团工运》 2023年第2期57-5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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