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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续债股利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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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但相关股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永续债,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实操中,发行方可能采用计提口径或支付口径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支付口径下,发行方是否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目前业界尚在探讨中。本文通过援引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一所得税(1AS12)的相关示例,分析所得税确认逻辑以及对比两种核算方式下的税务处理结果,提出发行方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作者 董静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23年第9期42-45,共4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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