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东派生诉讼作为拯救公司内部救济失灵的措施,对减少代理成本、保护公司利益具有积极意义。我国公司法中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可以平衡各博弈主体的利益关系,但是其制度设计囿于缺乏具体的裁判规则,并不能在防止决策权力滥用和实现商业决策效率之间找到最优解。在股东派生诉讼的制度设计上,应当形成一个利益平衡链条,由商业判断规则充当稳定器,在股东派生诉讼诉前端的前置程序和诉讼中端的独立审查委员会终止诉讼请求机制中发挥作用,以审查独立性为核心,而不介入商业决策实质和内容的审查,通过对公司博弈主体的利益平衡,更有效地监督公司治理,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利益。
出处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69-179,共11页
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北京防范与化解并购重组金融风险研究”(22FXC02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