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设立更多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既是税收公平的内在诉求,也符合共同富裕的政策导向,且不具有可行性层面的障碍。在检视域内外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不同标准,个人所得税扣减项目可分别被提炼为数组不同的理想类型。我国应优先完善客观费用项目体系,之后按照个人及家庭基本生存需要项目、教育需要项目、安全需要项目、社交需要项目、高品质生活需要项目的顺序设立新的子项目,资本性费用项目和政策性费用项目可维持原状。在制度要素方面,新设项目应以定额扣除为原则、据实扣除为例外;确立较低但具有地域差异性的扣除额,并对新设主观费用项目设定最高限额;对于主观费用项目,应尽可能扩大扣除主体范围。
出处
《税收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54-61,共8页
Tax and Economic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税法基础理论的反思与拓补”(项目编号:21FFXB02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