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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阈下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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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成熟与发展,电子商务平台催生出一种通过追踪、分析网络消费者购买偏好、交易习惯等数据进而形成的被喻为“大数据杀熟”的歧视性定价行为,既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又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目前对大数据杀熟的行为定性与规制路径尚存争议,鲜少有从经济法整体视阈下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探索。经济法的通说观点将大数据杀熟的本质界定为价格歧视行为,指出在垄断市场中掌握优势信息的经营者利用算法技术进行的价格歧视均须进行规制。鉴于此,可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从完善我国监管立法、规范经营者定价行为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方面规制大数据杀熟,以期实现大数据算法背景下消费者权益的倾斜性保护与市场秩序的维护。
出处 《中国集体经济》 2023年第16期85-88,共4页 China Collective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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