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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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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4月15日开始实施的《生物安全法》明确规定“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也要求“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为了落实这项工作,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在2007年就研发了备案信息化管理平台—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信息网[1-2]。
出处 《中国卫生检验杂志》 CAS 2023年第8期1022-1024,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Health Laboratory Technology
基金 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2020EH027)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软科学研究计划(2020C3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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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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