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平台往往通过扼杀式并购排除竞争,因其并购目的、并购对象、并购形式与传统并购特征不同,对市场竞争、创新、消费者福利形成巨大危害性,故应予以规制。现有反垄断规制体系在审查口径、竞争损害评估、支配性地位认定方面均存在不足。本文建议通过扩大反垄断审查口径、赋予数字平台证明义务和完善事后审查制度,对数字平台扼杀式并购进行规制。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3年第5期41-44,共4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